第一条 为有效履行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非公党工委”)书记、专兼职副书记工作职责,切实提高省非公党工委议事效率和决策水平,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吉林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相关规定,按照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有关文件和部署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省非公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事决策,应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部署要求,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坚持民主议事、科学决策。
第一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条 省非公党工委书记办公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会期一般不超过1天。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四条 省非公党工委书记办公会由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遇有特殊情况,可委托专职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省非公党工委书记办公会召开时,与议题相关的党工委组成人员和党工委办公室负责人列席会议,并由党工委办公室负责人做好会议记录。
第六条 省非公党工委书记办公会必须有党工委书记、专兼职副书记3人以上出席才能召开。因病、因事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召集人请假,并在会后及时学习领会会议精神,抓好相关工作任务落实。
第七条 省非公党工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日前,将书记办公会日期、议程和议事内容,通知参会人员。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及时传达、学习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部署,根据省委组织部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措施,组织各地各成员单位认真抓好落实。
第九条 研究需提交省非公党工委全体会议审议的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重大事项(草案)和重要问题。
第十条 研究部署开展全省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督导检查。
第十一条 研究审议以省非公党工委名义上报的重要工作情况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议确定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先进集体和党员先进个人重大典型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研究总结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验做法,提出面上推广意见措施。
第十四条 研究审议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设置和隶属关系调整等事项。
第十五条 研究部署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重大课题的调研和创新工作的试点试验。
第十六条 研究抓好直接联系的100户非公企业和100个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第十七条 研究确定省非公党工委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和会议议题。
第十八条 研究应由省非公党工委书记办公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九条 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传签方式审议某些议题。
第三章 议题的提出
第二十条 省非公党工委书记办公会的议题,一般由党工委书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或由专兼职副书记、党工委办公室征求意见后代为提出,由书记审定。
第二十一条 对列入省非公党工委书记办公会的议题,提出或承担议题的成员单位应事先对所涉及的政策、规定、可能存在的问题等,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并作出必要说明;会前,应与所涉及的部门单位积极沟通协调,征求意见,形成共识。
第二十二条 省非公党工委书记办公会的议题应适量安排,重要、紧急议题优先安排,重大议题可安排专题讨论。确因工作需要,提出重要的临时性议题,可经书记同意,直接列入会议议题,在议题研究时应充分说明。
第四章 议事和决策
第二十三条 省非公党工委书记办公会议事的一般程序是:
(一) 由提交或承担议题的党工委组成人员作简明扼要的说明;
(二) 党工委专兼职副书记对每个议题分别发表意见;
(三) 党工委书记对每个议题的讨论一般应最后一个发言,集中讨论意见,做出决定或提请会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省非公党工委书记办公会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意见不计入票数。列席会议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要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情况介绍,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逐项进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对于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除紧急事项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省非公党工委书记办公会应安排专人记录,各种意见和主要理由应当如实记录;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省非公党工委办公室应根据会议精神,及时起草会议纪要和有关文件。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省非公党工委书记办公会作出的决策,由专兼职副书记分工负责组织实施,书记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
第二十九条 省非公党工委书记办公会作出的决策,执行中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分管副书记协调沟通后,报书记决定。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请书记办公会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省非公党工委书记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省非公党工委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检查督办和推动落实。决策执行和工作进展情况,应及时向书记、分管的副书记汇报,重要工作推进情况应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省非公党工委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省非公党工委负责解释。